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伊春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千石科技
  •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22-08-25 13:47:03

近日,中共伊春市委、伊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1条的通知。通知称:伊春市支持企业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经核定达到合同服务要求,按照云服务合同额的50%,以“云服务券”的形式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023-67539092

伊春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jpeg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1条

为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政策支持,破解发展难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1.支持企业增加投资。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内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和工业技改项目,按照投产前12个月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支持。其中,利用贷款投资的,按投资贷款额给予4%贴息;利用自筹资金的,按投资额给予2%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2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5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按照5%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户企业不超过4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配合]

3.支持企业提速增效。对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不含冶金建材、矿业、能源行业),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市工信局配合]

4.支持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单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2年内退出过规上统计的企业不予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配合]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5.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于通过评定或复核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对于购买科技成果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出售)的科技型企业,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3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6.支持企业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经核定达到合同服务要求,按照云服务合同额的50%,以“云服务券”的形式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推进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平台建设,被评定或复核通过的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及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评定或复核通过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对设立一年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被评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单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单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8.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加强“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引导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专业化能力。被评为省级 “专精特新”的“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9.促进提升品牌质量。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对首次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0.支持木材加工业发展。对规模以上木材加工企业外购木材原料中发生的运输费用,凭税务机关认证的外购木材原料发票,按照每立方米30元(出口企业上浮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木材加工企业出口产品从伊春到出口装运港远途运输费用,凭海关报关单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元/20尺柜、4000元/40尺柜,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11.鼓励企业拓展市场营销。引导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市场推介,对由省、市及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和差旅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展位费的50%,差旅费限2人、依据市直机关差旅费核销标准,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支持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商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与电商签订寄递合作协议,因服务电商产生的协议差价,从本市累计发出每1000件、补贴1500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快递企业在我市使用冷链运输车辆开展冷链运输业务运营的,从本市累计发出每1000件、补贴3000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2.支持科技人才培养。支持申报“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对每位入选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3.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民营企业,单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单户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补助。[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配合]

五、提升金融对企业支持力度

14.发挥“助保贷”和“过桥贷款”作用。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平台,将“助保贷”本金放大10倍贷款规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发挥工业贷款周转金作用,帮助民营企业流动贷款到期倒贷。[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配合]

15.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配合]

16.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和鼓励发展民间担保行业,根据担保机构为企业担保融资户数、担保总额、在保余额、增长速度、放大倍数、代偿率和损失率等指标,对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企业,以上年数据为基数,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配合]

17.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开展业务、提高融资比例、跨区域经营,对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上年数据为基数,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配合]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8.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落实好市级领导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每位市级领导同志联系2户民营企业,每年走访调研不少于2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反映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工商联、市工信局配合]

19.降低企业用地费用。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且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20.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和应用机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整合银行、财税、市场监管等公共政务及其他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完善企业诚信档案、质量档案、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带动就业、信用等级高的优秀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市营商局牵头,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配合]

2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财产权,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证据保全、扣押财产、没收财物或责令停业等措施。[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0日印发的《中共伊春市委、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伊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自于伊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