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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对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千石科技
  • 崇阳县财政局
  • 2022-08-16 13:47:42

近日,崇阳县财政局、崇阳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崇阳县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崇阳县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和基地,执行省级奖补政策。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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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新兴产业能级,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号)精神,每年设立2000万元以上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工业企业(规上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产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科经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县科经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承担资金监管责任;指导、督促县科经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县科经局的职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下达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县工业企业(规上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为:全县企业围绕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方向开展的技术改造,技改试点示范认定,技改智力支持和县里确定的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省级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县直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纯性购置设备的不超过8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工业试点示范认定。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和基地,执行省级奖补政策。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企业技改智力支持。对担任“科技副总”的科技人才,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聘请的科技人才或合作的科研院所,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予以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征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崇阳县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规上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项目带动效应和预期经济效益好;

(四)项目承担单位银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除第六条第二款奖励范围的企业外,其他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清单、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相关证明。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

属于第六条第二款认定类奖励范围的企业,按照“无申请兑现”的原则,由县科经局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指南(通知)。县科经局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重大决策部署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的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依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要求,向县科经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部门核实。县科经局牵头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重点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实施完成等情况;

(四)第三方核查。县科经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效益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五)项目公示。县科经局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并在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经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县政府。

(六)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经局负责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经县科经局确认后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县科经局统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县科经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县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科经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项目承担主体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科经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全县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因政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在每年的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本文转自于崇阳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