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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对通过评估审核成为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 千石科技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8-11 14:03:42

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的通知。通知称:宜宾市支持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对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评估审核成为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工业互联网(云、大数据)等新模式的创新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对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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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对通过评估审核成为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jpeg

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及四川行动计划,根据《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宜委发〔2017〕30号)和《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工业园区创新改革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委发〔2017〕29号),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总体要求的下列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

(一)属于特色优势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在宜登记注册、缴纳税收、财务核算规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全面落实全市工业主导产业定位要求的工业园区。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1.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纳税销售额,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行业小巨人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100强(综合排名)培育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等)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即注册地)在我市,且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2.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模式,扩大高质高效产能配置,促进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高端化发展,对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其中工艺美术类企业200万元)以上且竣工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3.支持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全面开展宜宾工匠评选,大力弘扬宜宾工匠精神。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参与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由市地标产品申报办公室对补助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对国家级、省级地标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地标产品产业化实施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补助;对主导其他标准制定或修订,承担国家级、省级各类标准化建设项目等标准化建设并取得成果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4.支持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且有2项以上创新成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同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创新中心企业,均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加快高端人才引进集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全面落实《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宜委发〔2017〕21号),打造区域人才高地,增强工业发展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5.支持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燃煤锅(窑)炉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改造,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节能减排类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

6.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对获得省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对获评国家、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功能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7.支持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对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评估审核成为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工业互联网(云、大数据)等新模式的创新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对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8.支持“宜宾造”产品销售。对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市内工业企业互采配套的,补助资金上浮20%)。鼓励企业线上线下销售同步发展,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且上缴税金增幅达10%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二)支持发展载体建设。

9.支持工业园区创新改革转型发展。对当年成功引进符合全市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外招商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园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园区一次性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成功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固定资产超亿元项目的园区,每个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当年成功孵化出规上企业的园区内孵化平台,给予一次性2万元/户补助。对当年成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当年成功申报成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区或产业基地的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工业园区“飞地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外侨局、市科技局、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10.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公益服务。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补贴专项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给予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提高发展要素保障水平。

11.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加大全市工业用地指标统筹调剂力度,对符合各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节保障。合理运用工业用地地价政策,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起始价进行出让;对四川省确定的优先发展、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特色绿色食品产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切实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约定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年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通过租赁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修建厂房,以及新增工业用地的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工业项目在保证厂房功能,充分考虑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前提下,拓展地下空间,对产生的地下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2.夯实电气保障。积极争取和组合用好直购电、留存电、丰水期富余电消纳等电力政策,推动天然气转供变直供;全面落实《宜宾市扶持“六大基地”工业企业发展用电用气补贴办法》(宜府办函﹝2016﹞49号),切实降低企业生产性用电、用气价格。(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13.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14.多措并举放大政府性引导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项目计划,积极向上争取要素资源,对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补助的项目,市上根据财力和项目投资情况再给予倾斜支持。做大做强宜宾市新兴产业投资公司等市级产业投融资平台,壮大智能终端、汽车等产业基金规模,鼓励各县(区)组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积极稳妥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周转金和“助保贷”规模,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逐步调整市级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四)营造和谐政商环境。

15.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川府发〔2017〕38号)等国家、省级系列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和非税负担。(责任单位: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16.深化企业服务。更加注重以科学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引导企业发展,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要素,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贯彻实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多措并举激活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更多优质资本投入制造业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紧紧围绕进企业、结对子、解难题、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千名领导干部联系千户企业“双千”活动,深化工业企业问题清单管理和治乱减负,严禁非法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17.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度评选宜宾市优秀企业家、综合评价宜宾市百佳企业,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的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大力倡导和推行“理解企业家、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理念,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回报社会。(责任单位: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五)其他。

18.压紧压实县(区)、临港开发区工业发展主体责任,对各县(区)、临港开发区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完成进度和排名情况按月通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当月后两位的,要向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连续三个月列后两位的,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约谈。

19.全面实施市、县(区)领导联系园区、企业、项目制度,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适,切实提高监测预测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工业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对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重点企业、财务信息采集重点企业和省定中小微样本监测企业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20.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通用航空、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及器械、页岩气等八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绿色食品加工业、竹产业、军民融合产业,按其专项政策予以支持兑现;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本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在市直各牵头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由市直相关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申报(附支撑材料),县(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市直相关牵头部门书面和现场随机抽查核实后形成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22.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市、县(区)主管部门牵头收回非法所得,并取消企业三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在政策执行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为保持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政策的连续性,合理引导企业发展预期,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转自于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