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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首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奖励20万元

  • 千石科技
  • 绍兴市人民政府网
  • 2022-01-04 15:10:46

浙江省绍兴市近日发出“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五个政策的通知”,提出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当年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奖励20万元。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当年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奖励2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项目或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开展“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或实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后按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5G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四)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计划,对年度评为“领先集群”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梯度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给予集群促进机构100万元奖励。

(五)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意见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于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

(六)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试点标杆区、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 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九)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十)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十一)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五)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十六)加快智能制造提升。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际定义执行),经认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企业当年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5%再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七)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以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十八)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十九)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三)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四)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

(二十五)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六)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二十八)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九)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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